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现对我县一季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172台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予以公告作废。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督促以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将机动车交售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销毁,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上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注销。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法处最高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业务咨询电话:2731155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3月20日
( 责任编辑:邵博汉 新闻报料:2729868 )